近日,由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起诉的该市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某纺织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86.77万元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9.8万元。
2016年底,当地一家纺织公司因污水处理超负荷,该公司总经理及相关负责人经商量后将位于厂区东侧的一处农用地挖深拓宽成约2000平方米的渗坑(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后安排人将厂区内三个水泥应急池中未经处理的污水、污泥通过软管排放至上述渗坑内。
2018年1月,当地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违法事实,并两次在渗坑内提取水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显示水样中含有重金属锑,且渗坑内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均超过标准限值。同年9月,该公司相关人员被南浔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处以刑事处罚。
经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书》确认,该公司排放印染污水及所含污泥进入渗坑,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需要通过修复工程进行修复,需修复的污染损害土壤量为3403.13立方米,核定本案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86.77万元,鉴定评估费用9.8万元。南浔区检察院认为,该纺织公司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已经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
经诉前公告程序,在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该院依法向南浔区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纺织公司承担因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86.77万元,以及此案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9.8万元。
经法庭调查、辩论和*后陈述,合议庭在查明事实后,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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